广东省将出台意见 为建筑垃圾跨区处置制定生态补偿标准
5月28日,广东省住建厅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宣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
两项办法将对广东省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及跨区域处置进行规范,同时明确“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就近处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排运消联单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监管
2023年3月1日,《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条例》提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建立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同时规定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源头减量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涉及到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责任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行驶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单位、消纳方式和排放、运输、消纳核准等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单位时结束。要求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要求,接收建筑垃圾时,消纳单位应确认建筑垃圾的数量、类别、来源地等信息是否一致,并根据对应情况,采取重建联单、拒绝接受及报告主管部门等措施。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港务、海事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电子联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偷排乱倒行为。
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处理,跨区排放应补偿受损方
目前,广东省对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处置主要参照的是引发于2019年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本次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除在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政府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外,最值得关注的便是提出建立对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受偿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过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活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受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周边环境治理,统筹做好处理场所影响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不得占用、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费。
对于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受损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修复等工作。同时,公众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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