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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

作者:
2018.09.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就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治理生活垃圾

(一)清零存量生活垃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对村庄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铁路(高速铁路)、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用地(管理)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积存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清理并达到“三无”标准,即村庄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区域无积存垃圾,村庄街道整洁干净;公路(高速公路)、铁路(高速铁路)、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用地(管理)范围无积存垃圾,可视范围内整洁卫生;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无积存垃圾,卫生环境良好。

(二)建立日常保洁制度。在村庄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日常生活生产场所,建立健全日常保洁制度,除山区、边远、分散等村庄外,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村庄保洁人员原则上按照每100户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实现垃圾“不落地”。 

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要根据交通流量、客流量配备保洁员,及时清扫、清运生活垃圾。在铁路(高速铁路)、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用地(管理)范围和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场所,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防止随意堆放和倾倒垃圾。 

(三)与评选文明城市、县城、村镇相结合。将市、县、乡、村清理积存垃圾成效和日常保洁制度运行效果,列入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县城、文明村镇监测范围和卫生县城(乡镇)评选条件。对积存垃圾清理达不到“三无”标准,以及保洁不落实,清扫、清运垃圾不及时,农村环境卫生差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二、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一)制定分类办法。各市、县要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引导群众分类投放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处理量,降低成本,促进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途径。 

(二)推行源头分类收集。积极采用农户分类投放、保洁员二次分拣的办法,从源头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可堆肥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废弃蔬菜、腐烂瓜果、粪便等易腐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包装物等垃圾)和不能回收利用、不易降解的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就地单独收运、处置,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三)进行分类处置。分类收集的垃圾,要分类进行处理和处置。对可回收利用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堆肥或经沼气池处理后返田,发展生物质能源;对有毒有害垃圾,交由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资格的单位专门处理;对不能回收利用和不易降解的其他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建筑垃圾,采取回填路面、作为再生材料等方式,进行再利用。

三、完善收集转运体系 

(一)配齐收集设施设备。根据村庄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的需要,合理配备垃圾箱、垃圾投放点,以及垃圾清扫工具、密闭垃圾收集车等设施设备,对农村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全面收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应采用密闭化方式,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集设施设备,禁止随意倾倒。 

(二)完善转运体系。农村生活垃圾转运以乡(镇)或景区为单位建设转运站,做到日收日运。1个乡(镇)原则上建设1座转运站,集中连片、人口较少的若干乡(镇)可集中建设1座转运站;1个景区可根据需要设置1座或若干座转运站,并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转运范围覆盖不足10000人的,设置10吨/日的转运站;转运范围覆盖10000人-30000人的,设置10吨-30吨/日的转运站;转运范围覆盖30000人以上的,设置30吨/日的转运站。

四、统筹推进垃圾处理

(一)科学配置处理设施。各市、县要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市场化运作”原则,合理布局新建处理设施,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治理水平。垃圾终端处理能力要满足当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现有设施不足的,要尽快增强处理能力。

(二)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平原地区的村庄,全部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丘陵及山区的村庄,优先采用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20公里范围内的村庄,实行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统一就近转运至市或县集中处理。边远、分散、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条件的村庄,应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小型垃圾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处理。鼓励附近村庄组团建设处理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三)空档期内妥善进行处置。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空档期,对集中清理和日常收集的垃圾,要合理选址临时存放,但不得对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后,要作清除处置。 

五、落实主体责任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总责,县、乡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村庄、企业以及公路产权单位、水库管理单位、景区管委会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实施主体。有关责任单位及村干部、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要主动作为,加大推动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建设任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市、县政府。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市、县和跨县域垃圾处理场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认真组织项目建设。到2020年,市、县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雄安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督导村庄、风景名胜区的垃圾治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导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垃圾治理工作;省水利厅推动落实河(湖)长制,负责督导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省旅游发展委负责督导旅游景区的垃圾治理;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督导自然保护区(湿地)的垃圾治理;省美丽乡村办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加大支持力度;省重点工作大督查办公室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大督查范围。

(二)明确层级监管责任。各市、雄安新区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明察暗访、重点督查、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区域内生活垃圾集中清理、日常保洁制度运行、设施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铁路(高速铁路)途径的市、县负责督导当地铁路路段用地范围及铁路防护网内的垃圾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当地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化技术,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进行动态监测。 

(三)健全管理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体系,县级要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部门,落实专门管理队伍,加强日常管理,乡(镇)要落实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村庄要制定村规民约,并落实专人对清运、保洁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县级每半月一检查,乡(镇)每周一检查,村庄每日一检查。

七、严格考核考评

(一)完善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责任目标,建立省、市、县三级考核机制,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评价内容。每年12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 

(二)加强日常考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雄安新区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制度,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也要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各地对垃圾清运、保洁员队伍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兑现清运、保洁员工资报酬的依据。

八、严肃责任追究

(一)坚持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过程跟踪问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考评考核结果运用,对发现的问题,既要查清主体责任,也要查清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追责问责情形。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未进行安排部署或安排部署不到位,致使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没有正常开展的;未落实主体责任,敷衍塞责,没有进行认真排查清理积存垃圾及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的;工作作风不实,搞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虚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和瞒报存在问题的;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随意处置清理和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未开展监督检查或开展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落实资金保障政策

(一)建立以奖代补制度。建立以县为主、省市奖补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正常运行。统筹使用省级相关资金,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给予奖补。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落实投入责任,建立跨县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横向协调补偿机制,加大对县支持力度。

(二)落实县级投入责任。县级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转运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承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市、县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保障力度。

(三)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符合条件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公开竞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公司或机构,承担清扫、收集、中转等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适当出资、村民适度缴费(投工投劳)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十、发挥全民参与和舆论监督作用

(一)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各地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加农村垃圾集中清理。教育部门要发动乡镇中小学,对学校及周边垃圾进行清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发动农村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院及周边垃圾进行清理。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典型经验等,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村委会应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卫生意识,遵守村规民约,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考评结果等内容,在村内公示栏、村民活动场所或重要地段公布。

(三)加强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不认真进行集中治理、乱堆乱放及随地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作为、慢作为的,曝光一起、问责一起。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